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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立法:平衡利益是关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8 12:36:37 人浏览

导读:

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发出通知,决定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公众参与立法的做法

  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发出通知,决定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公众参与立法的做法,是民主决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行政法治建设的进步。

  在制定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时候,所谓机动车负全责的条款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公众之所以反响强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交通事故中,司机利益和行人利益的保护之间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个冲突?行之有效的主要办法,就是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用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平时交纳的保险费用,来解决个别的事故损坏和人身伤害等。可以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事故及伤害处理矛盾中的核心问题。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就势必成为人们更加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对于这种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和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事项,在定规立制的时候,就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见。

  法律,就是调解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机动车主与行人的不同利益,有机动车主与非机动车主的利益等。今天,我们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时候,也必须重点关注和恰当调整其中的各方利益。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是承认并妥善处理各方不同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冲突,才能最终达到利益的均衡、利益的互补和利益的双赢。该草案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的利益,涉及到保险公司利益与受害人的利益。这三种不同利益,应当说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中核心的利益关系,处理和平衡好此类关系,是此项立法的关键。

  例如,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是不同的利益方。草案规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来审批保险费率,我认为这个原则是非常适合这类保险项目的。但是,保险公司既然是公司、是企业,本质上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谓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是否可行?另外,在实践中,这个原则怎么贯彻和体现?其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具体化,否则,就很可能成为一句听上去还不错的话。又例如,草案提出,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可以进行听证。说到听证,就要辩证地看待。一方面,听证是征求民意和反映不同利益的方法之一,应当肯定;但另一方面,最近几年实践中出现的听证,有些已经成为了涨价的代名词,用听证来愚弄公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既然如此,草案对于它所规定的听证,就不能简单处理,必须具体详细和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真正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智慧,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既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的主要利益群体有保险公司、机动车主以及受害人,尤其是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主,那么对于这个草案,除了广泛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外,是否也可以考虑重点对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征求意见,或者是把所征求的主要意见公之于世,让大家参与讨论,进一步探索和发展民主立法和平衡利益的新的有效方法。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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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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