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责任认定书 事故损失难获理赔
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些车主由于属于酒后驾车等,做贼心虚,害怕交警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所以现场会先承诺损失自负,走为上策。但事后由于车辆损失过于重大,又想向保险公司诉赔。但这种事后诉赔,往往因为不能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责任、原因等相关证据和资料而败诉。
原告,王某
被告,萧山某保险公司
主要案情:
原告王某称:2008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萧山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被告承保原告一辆奥迪车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始于2008年1月23日,有效期为1年。
2008年12月28日,原告驾驶该奥迪车途径风情大道与金城路交叉口时,不慎撞上了该路段立交桥的路面防护栏,造成该车受损重大,无人员伤亡。事发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被告派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对受损车辆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和询问笔录。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确定修理费合计为86284元,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修理费86550元。但被告迟迟不肯支付该笔费用。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依法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能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责任、原因等有关的证据和资料,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不能明确,无法区分事故的责任,被告无法给予赔偿。二、2008年12月28日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交警在现场要求对原告进行身体检查,以便收集证据,但遭到原告拒绝,原告表示愿意自负损失,不需要交警处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损失也不应要求被告承担。三、原告应当依法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被告依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原告提交的保险单附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车辆损失险”赔偿处理条款的第9条规定: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在要求赔偿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交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来确定该保险事故是否应当理赔及理赔的相应数额。而本案中原告仅仅提供了保险车辆损失程度的相关材料,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该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理赔的诉讼,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
为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投保人不要怀着侥幸心理去骗保。有些投保人觉得,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或多或少总会赔一点的,正是怀有这种侥幸心态,不少投保人即使理歪了,也想去骗保。但是保险公司理赔都是需要依据的,投保人想索赔就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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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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