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导读: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权利依附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存在,而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让与或继承。下面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方法,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其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从而使其痛苦得以缓解或者消除,因此也有一定的抚慰作用。至于惩罚功能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形式实际上包括对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对精神痛苦的赔偿。前者称之为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后者称之为抚慰金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本人或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的制度。对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抚慰金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应当属于债权,但其行使上又具有专属性,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权利依附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存在,而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让与或继承,另外,精神痛苦的有无、大小纯为主观,因受害人的感受不同有所不同。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具有专属性质,原则上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像其他债权那样具有可转移性。但在特定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还是可以让与或继承的。因为,该请求权在权利人没有行使之前,其不能像一般金钱债权一样可让与,也不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但在权利人行使权力后,该权利即由人格化的权利转化为一般的金钱债权,从而具有可移转性,能够让与或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解释中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必须是发生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转让或继承之前,否则不产生让与或继承的可能。
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结语
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能够更全面的救济人身权利遭受的损害,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和抚慰受害人心里。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但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可以同时适用。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有关因素,以确定一个公正合理的赔偿额。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允许转让,但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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