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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乘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7 00:11:44 人浏览

导读:

案例:2002年12月17日翟先生买了一辆中巴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跑客运。翟先生通过公司买了车辆保险,在基本险之外买了两份附加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2003年1月翟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翟先生负责每天早晚接送A公司职工上下班(A公司与公司的员工

案例:2002年12月17日翟先生买了一辆中巴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跑客运。翟先生通过公司买了车辆保险,在基本险之外买了两份附加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2003年1月翟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翟先生负责每天早晚接送A公司职工上下班(A公司与公司的员工宿舍正好在翟先生的行车路线上),A公司于每月20日前付清上月的车费,同时约定翟先生有保证车上人员安全的义务,发生事故由翟先生赔偿经济损失。2003年3月的一天早晨,车上乘坐了A公司的十几名员工。路上突遇五个身份不明的人向中巴车投掷石块,破碎的玻璃落下来砸伤了车上的乘客张某,肇事者逃离现场。翟先生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当地派出所出警后作了记录,嫌疑人在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出险现场,收集了相关证据,有照片显示张某头部受伤,汽车玻璃破碎两块。张某住院十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4800余元由A公司先垫付,然后从应付给翟先生的车费中扣除,该款项的相关单据给付翟先生。翟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玻璃破碎的损失,而以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符合车上责任险约定的“依法”(即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条件为理由拒绝赔偿张某的损失。翟先生拿着保险单找到律师进行咨询,律师代理此案后,根据相关法律与保险公司进行磋商,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该意外事故符合车上责任险的赔偿条件,保险公司应该赔偿。首先,本案涉及两个互相联系的法律关系,即翟先生与乘客张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翟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同时翟先生与A公司的协议中也约定应由翟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作为乘运人的翟先生都应该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此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后果,不以翟先生有过错为条件,翟先生应当赔偿。根据保险的有责赔偿原则,翟先生须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时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翟先生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客观事实依据。其次,仔细研读保险合同,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这样约定的:“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而此事故又不属于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五项条件范围,所以翟先生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合同权利,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第三,保险公司所持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依法”必须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观点没有法律根据,保险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中对“依法”没有明确解释,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翟先生的解释,所以保险公司没有拒赔的理由。
律师提示: 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发生赔案,应按照条款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购买保险时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的规定。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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