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额悬殊 交通事故引发户口之诉
导读:
2004年11月16日,王某驾驶渝G07108号客车由垫江至裴兴,当车行驶至杠家乡龙凤街时,车辆左前轮将从左至右横过公路的张某某碾压致死。垫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张某某负同等责任。
死者张某某系原告张帆、黄小红之女,生于2002年3月19日。张帆系农业户口,黄小红系非农业户口,张某某的户口至今没有登记。
原、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经过及二原告之女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死者户口各持己见,最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帆为农业户口,黄小红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现行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子女的户口可选择随父也可选择随母。在依据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进行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的情况下,根据依法保护和照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推定张某某为非农业户口,其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户口计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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