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搭丈夫出租车肇事后向东家索赔败诉
导读:
2005年春节前夕,出租司机谷某与妻子万某带4岁的儿子远赴内蒙探望丈母娘。为了方便,他们决定自行驾车前往。于是,三人坐上了谷某驾驶的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一路上倒也顺利,几小时后一家人平安到达目的地。几天的假期结束后,谷某一家三口踏上了归程。
谷某的车飞快地朝着回京的方向急驶。万某仍然像去时一样未系安全带,抱着儿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由于刚下过雪,地面湿滑。当车辆行驶到张家口万全县110国道248公里+150米处时,车辆打滑,谷某惊慌失策,采取措施不当,该车翻入路边沟里,车辆损坏,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万某头皮血肿,挫伤,右上臂软组织损伤。
此次事故经张家口市万全县交通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谷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谷某与新月汽车公司解除了运营合同。同年4月,保险公司赔付万某部分医疗费,余1129.32元未赔付。万某据此找到新月公司,要求公司赔偿,但被拒绝。后谷某的妻子万某以客运合同乘客的身份,将丈夫谷某所在的新月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新月公司赔偿其医疗、误工费8893.5万,同时赔偿死亡赔偿及精神抚慰金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离京前,谷某没有按照规定到新月公司及相关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行驶中,谷某并未使用计价器。
出租公司称司机谷某离京办私事 公司并不知情,不应赔偿,坚决不同意万某的赔偿请求。由于谷某出京时未在出租公司登记,直至事故发生后当地交管部门打来电话,公司方知晓此事。另外,事发时万某和孩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未系安全带。出租公司在此事件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万某对此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士家属打出租车。因此,万某作为乘客有权获得赔偿。 [page]
法院认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从起运地点运送至约定地点,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以运送乘客为营业,并以此获取报酬。纵观此案,原告万某与其子此次乘坐万某之夫驾驶的出租汽车出行,较之一般客运合同具有以下不同:首先,原告之夫谷某此次驾车出行,系与妻、儿共同至外埠探亲,而非以运送乘客为目的。其次,出租小轿车的计费分为按里程计费和按时间计费,而谷某此行既未使用计价器,又未与原告约定其它形式的计费方式。基于以上不同,加之谷某此行未告知并征得新月公司的同意,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其他形式的客运合同,故现原告以其与新月公司存在客运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事发时谷某驾驶的虽为新月公司的出租车,但鉴于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出租小轿车驾驶员的工作相对独立,而新月公司对谷某此次携妻、儿出京探亲并不知情,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新月公司的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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