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怎么处罚
导读:
在现在生活中,低头族随处可见,近日,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导致了惨案的发生,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具体情况是什么?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怎么处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具体情况
据了解,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事发地点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村的人行横道上。当晚8时左右,女子胡某闯红灯横过马路时,与一辆向正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监控视频显示,胡某在闯红灯时,竟然是一直低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曾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为事发突然,胡某被撞倒,摩托车司机和所载乘客也滑倒在地。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肇事行人胡某和摩托车乘客张某身受重伤,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怎么处罚
行人违反交通法引发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提示横过马路,而且在穿行马路的过程中一直在使用手机,这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法庭经审理,依法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横过马路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怎么处罚”的相关知识,在外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够引起低头一族对交通安全的关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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