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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7 12:35:52 人浏览

导读:

生活中很多人使用电动车代步。电动车环保又实惠。当路上的车越来越多,而电动车因为小巧方便,发生电动车与汽车相撞的情形也...

  生活中很多人使用电动车代步。电动车环保又实惠。当路上的车越来越多,而电动车因为小巧方便,发生电动车与汽车相撞的情形也多了起来。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综上所述,电动车与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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