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担责?
导读:
最近,某地发生了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引起社会热议,交警的处理方法得到了人们的一致好评。交通事故那么多,为什么偏偏是这起受到那么多的关注?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你去了解一下个中详情。
一、案件经过是怎样的呢?
一辆电动车在闯红灯经过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倒地受伤。交警到场后,经过查看现场证据,认定此次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全责。
然而电动车驾驶人却不死心,认为自己受了伤,小轿车也应当负责,哪怕小轿车没错,但作为机动车也得负部分责任,报道一出,就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
二、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担责?
在本案中,机动车正常行驶,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电动车闯红灯,然而电动车驾驶人却总想给机动车“扣”上部分责任,这是不对的,根本原因,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观念:只要出了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实际有没有错,都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从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弱者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倾斜保护,对机动车实施无过错责任,保护弱者,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然而,经过法律快车小编搜集的资料显示,新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在交通事故中行人死亡数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5%;新交法实施后这一比例上升到80%,虽然比例上升下降不能仅仅由一个因素决定,但修改后的规定并没有使事故减少是显而易见的,这是为什么呢?
小编查阅资料发现,许多违章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正是因为机动车有无过错都需要担责才更有恃无恐,他们内心的潜台词是,哪怕我违章,但只要你机动车撞到我,就需要负责,所以肯定不敢撞。他们将本是保护自己的武器变成了违章的借口。
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对机动车司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当这种倾斜保护违反了初衷,远远达不到理想效果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思考,如何在各方之间寻找平衡,寻求新的途径,达到真正减少事故发生的效果呢?
(责任编辑:卫舒)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
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车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车主倘若
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自负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