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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未报案,事后报案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4 12:46:38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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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未报案,事后报案如何处理?

  【案情】

  2005年12月25日早晨6点钟左右,正是学生们赶往学校上早自习的时间,在某公路的一个大斜坡上,付某某、顾某某骑自行车从坡上向坡下疾驰,位于道北。韩某某与同学李某某等自坡下向坡上猛蹬,位于道南。会车时,付某某先走过,相距10多米远的顾某某接着骑下来,当他与道路右侧并排骑行的韩某某、李某某会车时撞在韩某某的右肩上,韩某某当即摔倒在道南侧距中心线1.5米处,顾某某摔倒在道南侧距中心线2.5米处。韩某某被同伴李某某扶起。先行骑过去的付某某听到撞车声后,回头看到顾某某倒在地上,赶快跑过来扶他,喊到:“小顾,小顾,你怎么了,你怎么走到这边来了。”之后就叫人一起将顾某某送往医院。当时,双方均未报案。第二天,顾某某的弟弟顾某龙到某乡派出所报案称,顾某某被撞伤,已送往大连医院,伤情有好转。派出所未立案。29日,顾某某死在大连,顾某龙再次到派出所报案。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后,到现场勘察,现场已不存在。在交通事故原因没有查清的情况下,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即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韩某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某无责任。随后在交警大队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原告顾某某的妻子丁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68,076.68元,被告监护人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经目击者证实,顾某某在下坡时违章将自行车骑入对方车道,撞倒韩某某,自己也撞成重伤并不治身亡,是顾某某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韩某某按交通规则右侧通行,没有违章行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于对交通事故原因没有查清,导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驳回原告丁某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没有及时报案,这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案件事实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一定的困难,但是不能因为后来一方当事人报警而交通事故原因已无法查清,就推定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于法无据。[page]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于事后报案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在报案后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公安机关也未能查证出交通事故的事实,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提示】

  事后报案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供交警部门认定责任。责任已无法认定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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