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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12:48:16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不与法律冲突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依法质证原则。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不与法律冲突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依法质证原则。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

  由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等特点,因而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成因分析及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都具有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取代之证明效力,因而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时,应当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不与法律冲突原则

  不与法律冲突原则,是任何证据之合法性原则的应有之义,是任何证据能被法官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的首要条件或基本条件。如果某一证明材料本身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则当然不具备证据之法律效力。比如:行人朱某于2008年8月15日正在路过城市的人行横道时,被被告杨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与死者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该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后,由于合议庭意见分歧,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统一意见认为:被告杨某在临近人行横道时,理应遵守交通规则停车避让,却急速抢道行驶,从而撞伤行人朱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故被告杨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属于责任认定错误,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11]笔者认为,该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城市街道设立的人行横道称作“斑马线”,该“斑马线”之作用在于警示过往车辆注意避让,因而“斑马线”被称之为行人的安全线和车辆的避让线。[12]在“斑马线上车撞人,驾驶人员当负全部责任,此乃世界各国通用之“斑马线规则”。本案被告杨某不但违反“斑马线规则”,且直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避让”的规定,该认定书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不应采信为定案根据。

  第二,程序正当性原则

  司法程序是一条司法正义的生产线。[13]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如前面所述,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制作,并应按其内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的特定程序制作。这些法律程序,是保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正确产生的程序规范和操作要求,一旦程序不到位,则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事实及成因分析抑或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就可能走样,如同生产线上凡操作违规,即可能产生瑕疵产品或者劣质产品。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产生过程看,必须是交通警察亲临事故现场,完成了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之后,方能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严格而忠实地体现交通事故处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色,任何的走捷径或者偷工减料甚至想当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法官都可以从各阶段操作时间的推算分析出交通事故认定处理的程序瑕疵。必要时,法官还可走访出过现场的交通警察及相关技术部门,去伪存真,查明程序操作是否正当合法。

  第三,依法质证原则

  庭审中对于存疑之证据,聪明的法官或有经验的法官往往认真组织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借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对抗和质证辨论,澄清疑点,以丰富自己对疑点证据的判断认定。从当前各地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情况看,由于该类案件涉及较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因而案情较一般侵权纠纷复杂,且索赔金额大,加之保险公司必须参加诉讼,所以一般当事人都委托有律师参加诉讼,有的法院还聘请专家作为辅助性证人出庭解疑,这给法官有效组织庭审质证创造了条件。因此,法官应当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规则的基础上,严密组织庭审质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核心证据,按照证据客观性(真实性)、相关性(联系性)、合法性(含合理性)组织各方质证和辩论,尤其注意倾听出庭律师、专家辅助证人、鉴定人的意见,从本证与反证的对衡中发现问题,从指控与反驳的论辩中求证真伪,从整个事故现场的资料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表述中寻找疑点,从而将质证的过程变为法官释疑解惑的心证形成过程,保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建立在客观、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

  注释

  [11]参见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0)奉法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档案。

  [12]王维永:《斑马线上车撞人的责任认定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9集。

  [13]蒋惠岭:《司法程序观》,载2003年10月23日《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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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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