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2 03:08:11 人浏览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解读: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解读: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原则、抚养年限的计算、被抚养范围以及抚养费计算方法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实际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抚养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再结合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受理诉讼的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2)针对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等不同的被抚养人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抚养年限以及计算方法。(3)规定了被抚养人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4)被抚养人有两个以上抚养人或者有两个以上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如何确定。

  【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民法通则》施行以来,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与如何适用该条有关系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没有死亡,但却造成了严重的残疾、不同程度地丧失了劳动能力,在客观上影响了其在通常情况下依法应当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需要抚养的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对于此类情况,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也只有一个非常笼统的原则性规定。赔偿权利人因不同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是否支持,缺乏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上的依据。二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一直缺乏统一的具体的参照标准,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都是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不少案件的处理事实上都是参考或者比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因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即当地居民困难生活补助标准;有的是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有的是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作为标准确定有关费用数额,等等,很不统一。三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质量的提高,人均期望寿命不断延长,男女人均寿命已增长到现在的人均寿命72岁左右,显然,再继续按照以前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抚养年限,已经与我国人均期望寿命的现实情况严重脱节,需要进行调整并重新确立新的抚养年限起算点和期限。四是在抚养人抚养多个被抚养人时,如何计算赔偿费用数额也是需要予以明确的问题。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本条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是否采纳情况

  在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本条排在第三十一条,具体内容为:“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为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被抚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其总额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侵权人只赔偿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其实际年龄的预期生存年限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根据抚养人余命年岁计算的实际抚养年限,最低不少于五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本条内容属于网民提出修改意见比较多的条款,主要修改建议如下:

  1.关于被抚养人定义问题。有的网民建议对“被抚养人”作出更明确的定义。比如死者18岁,其父母40岁,尚有生活能力,但将来会面临抚养问题,即对“预期抚养义务”应怎样适用法律问题也一并作出规定。

  2.关于赔偿标准问题。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为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伤残系数计算。

  3.关于遗腹子抚养费或者是否包括胎儿的抚养费问题。建议该条第二款中的“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中的未成年人应当明确包括胎儿。而且,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赔偿。这样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才是最完全的。本解释中未涉及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建议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遗腹子的抚养费赔偿18年,凭出生证支付。

  4.第一款“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被受害人或死者抚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为限”,应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或受害人或死者实际正在抚养或扶助的并依靠受害人或死者抚养或扶助的人为限”。

  5.关于无劳动能力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多大年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以及可认定为被抚养人应明确。

  6.关于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准的问题。本句有两个条件:“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果被抚养人有其他生活来源(比如房租收入),但该来源又不足以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准的,怎么办?建议条文中明确。

  7.关于被抚养人人数问题。“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其总额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法频道为您整理交通事故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