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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行车新规:保险公司先扛事故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2 02:22:31 人浏览

导读:

新法实施后,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谁的过错,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多赔少,《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有这样的内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

  新法实施后,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是谁的过错,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多赔少,《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有这样的内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是一个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

  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先掏钱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为了让事故中的伤者或受害人及时得到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指的是,不考虑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只要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损失,就要由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不是由机动车一方先行赔偿,再由保险公司赔付投保的机动车一方。

  对于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哪些是合理的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就医治疗的赔偿,因伤致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就医治疗的赔偿内容是当事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七种。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就医治疗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要求赔偿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抢救治疗的赔偿项目,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就医治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数额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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