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提供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一外来务工者按上海居民标准获赔
导读:
穿马路遭横祸
2005年4月23日20时45分许,戴先生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马路上行驶,季先生由北向南横过车行道,被戴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经诊断,季先生颈椎骨折、颈椎间盘突出。医院对其施行了手术。
次年9月5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肌电图报告单诊断意见确认:季先生为神经源性损伤。9月29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书结论为:季先生因车祸受伤,已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季先生于200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证明有效
季先生为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供了上海市外来人口暂住证、房东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某村民委员会证明、邻居证明。但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2003年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不符合办证手续,且有涂改,不予认可;房东、邻居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外来人口管理部门为原告补办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鉴于该补证缺乏相关的登记手续,不符合申领规定,被告的异议成立,认定原告补办的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不具有证明力。但是,原告提供的房东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某村民委员会证明、邻居证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原告自2003年9月以来居住在某村27号私宅内的事实。
原告为证明其误工费提供的上海某工程公司的证明,能证明他是该公司员工并从事泥工代班工作,有收入来源。
法院依责判决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先生驾驶机动车行驶时,疏于对道路情况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季先生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均无异议。因此,具体的赔偿比例由被告承担80%份额,原告自负2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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