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二审是否判死缓的争论背后
导读:
“我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我和我的父母将会尽最大的努力赔偿张妙的家人,希望张妙的家人、父母还有孩子能好过一些。我向受害人的家属赎罪。如果有可能的话,我愿意给张妙的父母养老,给他们当牛做马,请求他们的宽恕……”
这一段看似饱含感情的话,不去追究真情到底有多少,确实是能让人感到药家鑫的改过态度是端正的。那么,到底公众为什么紧紧咬住药家鑫不放,定要他血债血偿?专家又到底怎么看待实行立即死刑还是死缓的选择问题?
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最高法院将不会核准针对药家鑫的死刑判决。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阮齐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的。此次修正案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达到27年以上。
“比死亡更可怕的,是濒临死亡的那一刹那”,“比死亡更可怕的是,失去自由,终日与四壁为伴”,“然后等事情过去,某就被放出来了”……围绕着药案,公众再次展开了讨论。不管讨论的结果如何,它都是有意义的。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在保护人权呼声日益成为主流的当下,控制死刑,减少死刑,废除死刑,已经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它是尊重生命权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也是国际社会呼吁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诉求。
回到一度引发舆论沸腾的药案。支持药死刑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药太过残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此话常见于法律文书或判决书中,以此来作为判决的正义性和正当性。但是,以“民愤”作为判决依据而错杀造成冤案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所以,民愤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或体现法律的正义性和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因而,倡导司法部门远离舆论,保持司法独立性,是必要的。
如何体现它的独立性?根据法律判决即可。因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药案二审被判死缓,或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判决,将是可能的。但是,舆论将如何能够接受这一判决呢?
有人说,药不死,从道德和法律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冲击都不容置疑。这是一种担忧。药的情节的确恶劣,引发很多人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担忧,从关乎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这也是一种很自然的事情。近日发生的多个版本的药案,更是将公众的这种担忧提到“嗓子眼”。[page]
另外,公众还有一个印象,即风头过了,也就出来了。当下的减刑制度是缺乏有效监督的。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一般不对公众公开,因而,极易滋生权钱交易,一个被判死缓的人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等途径出来。因而,鉴于之前药案在西安法庭上的“表演”,公众的这种担忧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在公众担忧情绪弥漫之下,药被判死缓,公众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一判决将会鼓励很多人这么做,弱势人群的生命安全将会得不到保障。“与其忍受一辈子的负担,被其拖累,还不如一了百了”的潜规则依然有生存之土壤,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然不减。可以想见,民意或民愤将是这一判决能否执行下去的一个重要障碍。
“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后的服刑最短年限达到27年以上”,或可缓解舆论的担忧情绪,毕竟,长时间地失去自由也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但是,如何保证减刑制度沐浴在阳光之下,赢得公众的信任,也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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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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