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厦门市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方案
导读:
核心内容:《2014年厦门市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方案》内容有哪些?该方案表明厦门将新增400台出租车 ,新增车辆高峰期严禁交接班。电召出租汽车不接受路面扬招,不实行巡游揽客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2014年厦门市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为做好2014年厦门市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25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十城千辆”电动车的示范要求,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此次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投放计划
2014年我市新增投放400台出租汽车,分成两个部分:一是200台常规经营的出租汽车;二是200台电召经营的出租汽车,含60台纯电动出租汽车和20台无障碍出租汽车。
(一)200台常规经营的出租汽车
1.投放方式及对象。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面向我市岛内现有依法注册的出租汽车企业邀请招标。
2.标段设定。分为A、B、C、D、E、F六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数量分别为A标:50个;B标:40个;C标:35个;D标:30个;E标:25个;F标:20个。
投标人必须同时参加各个标段的竞标,每个中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但若参与招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少于标段数量或发生废标情况导致投标人数量少于标段数量的,按投标人的评标分数依次获得剩余标段。
3.投标人条件。[page]
⑴符合邀标对象的条件;
⑵承诺按照新增车辆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经营。
4.评分标准。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评分项目分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企业管理能力等若干个项目,每个项目按不同权重计入总分,其中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和企业管理能力合计所占权重不低于80%,具体量化评分标准由招标人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制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评价资料进行评审和比较,按投标人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中标人选。
5.招标活动的组织。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招标人,通过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招标活动。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直接摇号确定一家专业招标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具体办理招标事宜。
6.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分别为运输管理、车辆技术类专家等,从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委守则和评标纪律,依照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7.招标程序。
⑴报送市场配置方案。向市财政局报送公共资源项目市场配置登记表和方案。
⑵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摇号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理招标事宜。
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予以配合。
⑷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招标邀请对象发出投标邀请函。
⑸投标人报名和编制标书。投标人应按照招标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报名,并索取标书和相关招标文件,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标书。
⑹组织开标、评标和公布中标结果。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公布中标结果。
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标结果确定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
(二)200台电召经营的出租汽车[page]
1.经营主体:设立股份制公司,由今年新增投放的常规经营出租汽车的中标人作为发起人,按其中标数量折算成股比出资认购。如果发起人不在规定时间内认购股份的,其应认购的股份平均分配给已认购股份的发起人。在今后经营过程中,股东转让股份的,仅限于企业股东间转让或由公交集团收购。
2.经营特点:电召出租汽车的经营限定为即时电召、预约、泊位候客、包车等四种服务,不接受路面扬招,不实行巡游揽客。车辆外观与现有出租汽车有明显区别,车身上标有“电调专用”字样,不设空车标志,只显示“电调”、“待调”、“暂停”、“有客”等状态。
3.经营方式:一是指令式调度,乘客拨打电调电话、提出电召需求后,由电调平台的工作人员直接下发指令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二是报备制,乘客就近前往电调出租车专用泊位或在遇有电调出租车上的乘客下车时,即上车,驾驶员需一键报备。
4.驾驶员管理:员工化管理,探索建立双主班、计件式薪酬体制。
5.电召费用:乘客每趟服务需另外支付一定数额的召车服务费。
6.平台建设:依托我市现有卫星定位公司的电召平台,对其进行升级改造。企业每电召成功一次支付给卫星定位公司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平台的建设和运维费用由卫星定位公司承担,自负盈亏。
7.泊位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城规院规划电召泊位,经征求交警、市政、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后施划或建设。
电动出租汽车和无障碍出租汽车的投放视车型商务谈判和市场试点情况,由企业分期分批投放。
三、管理要求
(一)新增车辆采取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经营模式(参照海峡公司第四车队经营管理模式),严禁采用主、副班经营模式,车辆经营权和产权由公司直接投资,产权、经营权完全归属公司,严禁采用任何形式转让或私分经营权。获得新增车辆的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应成立新的车队,对新增车辆实行单独统一管理。
(二)新增车辆的经营收益建立专户管理,接受社会审计。设立新增车辆发展专项资金,从2014年及以后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完善管理架构、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慰问帮助困难职工等工作,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三)新增车辆所属公司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营合同等须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四)新增车辆的承包金(租金)、押金标准接受政府或行业协会的指导。公司经营管理须接受政府调控,遇有重大节日、会议或活动运输保障任务时,服从相关部门的统一调派。
(五)新增车辆在原有车载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必须开通使用车费结算非现金交易系统、电话预约服务系统、驾驶员上下班管理系统等。
(六)新增车辆在每天的7-10点和16-19点高峰时段必须营运,严禁在上述时段交接班。
(七)新增车辆的驾驶员岗位应当优先招聘“的士之星”,剩余岗位优先招聘本市及本省户籍驾驶员。[page]
(八)各出租车企业按每4台车至少配备1名替班驾驶员的标准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尚未达到此标准的企业,从2014年起,每增量1台出租车须配备3名替班驾驶员,直至达标为止,企业对替班驾驶员实行员工化管理。
(九)各出租汽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和共同投资人的管理,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府部门宣布化解不稳定事件的截止时间点时,停运车辆数最多的出租车企业,政府部门将限制该企业今后获得增量出租汽车的资格。因投放运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收回已中标的指标。
(十)对于违反上述经营管理要求的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暂停该企业相关车辆的经营,并责令整改;整改未到位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出租汽车指标,并取消企业往后10年获得新增出租汽车的资格。
(十一)新增车辆单车所有上岗驾驶员在自然考核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拒载、绕道、议价、高峰时段交接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车辆暂停经营1个月;累计发生三次的,相关车辆暂停经营3个月;累计发生四次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出租汽车指标。
四、其他事项
(一)经营权使用费及其期限:本次新增投放的出租汽车,不收取经营权使用费。除纯电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6年外,其余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使用期限均为5年,到期后自然终止,车辆退出营运。
(二)车型要求。
新增投放的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购置的车辆;
2.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以上或纯电动出租汽车;
3.使用汽油、CNG(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或纯电动出租汽车;
4.由市环保局核定,车辆尾气、噪声排放符合我市环保标准;
5.在指定位置装配统一的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服务证架、空车待租和暂停载客标志,并张贴监督电话号码和统一的价格标签;出租汽车标志顶灯每三年更新一次;
6.安装统一的车载设备,包括带行车记录仪的北斗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系统、车费结算非现金交易系统、税控计价器、摄像及全程录音设备、电话预约服务系统、驾驶员上下班管理系统等;
7.车辆喷涂各公司专用颜色,张贴专用标识;电召经营的出租汽车需使用区别于现有出租汽车的专用外观图案和标识。
车型和车载设备的选定,由市出租汽车协会牵头,采取跟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相关企业实施。
(三)相关费用。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聘请专家的评审活动费及车辆和车载设备、设施价格谈判等与招标相关的工作费用,以及电召出租汽车专用外观图案、标识设计费用等,从出租汽车投放经费中列支。
五、保障措施[page]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增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是我市一项重要工作,市交通、宣传、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共同解决好投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投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做好新增投放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市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准确把握舆论导向。
(三)做好稳定工作。一是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风险的预测与控制。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二是及时掌控动态,及时解决问题。相关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积极地与投资人和驾驶员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解释,解决存在问题。一旦发现不稳定苗头,要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
(四)确保公正廉洁。一要严格实施招投标。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实行招标程序公开、招标条件公开、招标评定标准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二要加强监督。由招标人商请市监察局派员,全过程参与出租汽车投放工作包括车辆及车载设备选型、经营权招投标等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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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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