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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3 06:33:50 人浏览

导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一段时间以来,深圳市公安交警部门紧锣密鼓地做着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调试设备、制定配套办法、工作制度措施、印制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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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一段时间以来,深圳市公安交警部门紧锣密鼓地做着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调试设备、制定配套办法、工作制度措施、印制法律文书等,确保1月1日开始《条例》的顺利实施。

  31日,交警局就市民关心、关注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代驾,请先签协议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指派或者聘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应当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代驾人应当谨慎驾驶,将服务对象安全送达目的地。代驾人在代驾期间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驾人和服务单位应当依据代驾协议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代驾协议或者未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解读:朋友聚会难免喝高,喝高了千万不能开车。市民朋友也经常可以收到某某代驾的卡片。从1月1日起,在请人代驾之前一定要先办手续。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代驾服务的,一定要通过酒楼、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并且签订书面的代驾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交警提示:对于服务单位来说,从1月1日开始指派或者聘请人员提供代驾服务是法定义务(包括未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等),不履行要承担法律后果,将面临2000元的罚款处罚;作为代驾人应当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资格,谨慎驾驶,对于代驾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样本见附件)

  校车,请系好“安全带”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校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千元罚款。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对校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解读:保障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我们一贯重视的一个方面,深圳于2006年4月13日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6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比较健全、规范的校车地方规章,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检验,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乘坐校车的是未成年人,为充分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管理条例》从细节方面进一步作了规定: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不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校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五千元罚款;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page]

  近来相继发生的甘肃庆阳、江苏丰县等校车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又把校车问织制定出题推向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国务院法制办在短短半个月时间内就组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近期又发布了四项校车强制标准,在校车的法制化、提高校车技术门槛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幸福,全社会应当共同为校车系好“安全带”,更多更好地从细节方面体现对广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的全方位呵护。校车安全,细节一个都不能少。

  交警提示:《条例》明确了校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的责任,请共同遵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校车许可证在有效内的,必须在2012年2月1日前按规定配备安全带;新申领校车许可证的,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叉车,上路先办证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叉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动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因转移作业场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行驶。

  解读:随着社会生产力和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叉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动设备在经济建设中广为应用,据不完全统计,八卦岭工业区现有叉车50余辆,大大的提高了生产效率,丰富了物质生活。但由于工程机械设备体积大,操作要求专业,行驶不灵活,上道路行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详。目前,工程机械设备在转移作业场地时,秩序混乱,管理缺位,给道路交通造成很大的干扰,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甚至有的利用叉车运载货物直接上路、甚至酿成事故,如八卦岭“3.26”叉车事件。但在特殊情况下,此类车辆也有转移场地的需要等,为确保工程机械设备转移作业场地的需要,又避免对道路交通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制定了配套措施,规定叉车等机械设备转移作业场地需在夜间进行;行驶距离不得超过1公里;需配套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和疏解方案,并由专业人员操作等。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发放通行证,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行驶;未申领或不予批准发放通行证仍然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将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扣留车辆或者设备,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交警提示:叉车确因转移作业场地需要临时上路的,请先到辖区交警大队提交申请,明确需要通行的时间、路线,并备齐相关资料,待审批发放通行证后方可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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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站岗”可免缴罚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二)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通过;(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通过。 第六十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横过;(四)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手推车通行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四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解读:应当说,目前在我市的部分道路和区域,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情况仍然较为突出,少数违法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或者愿意协助交警执勤。《条例》的上述规定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对部分违法行为,当事人协助执勤2小时可以免处罚款;对部分违法行为,当事人协助执勤4小时可以免处罚款,保持了灵活性。

  交警提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相比是“弱势”一方,一定要遵章守法,才能保证安全。

  举办大型活动,须先向交警申报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组织商业促销、宣传、娱乐、体育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疏导交通,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线路走向、站点或者运营时间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组织大型活动前,未制定道路交通疏导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组织者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形:一边是热闹的促销活动、一边是严重的交通堵塞,交警接到报警再去疏导交通,但对商户的行为没有更好的约束办法。可以说这种情形是某些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影响到了公众利益。[page]

  交警提示: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先制定交通疏导方案,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辖区交警大队申请备案。未备案或者不具备举办条件仍然举办活动的,交警部门将对其处5至10万元罚款。

  要换新车,请先“销户”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解读: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办理注销登记的要求是上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将机动车交售专门的回收机构。但从现实情况看,有不少机动车所有人为了图方便,或者卖出“高价”,将车辆卖给偏远地区或者个人,不到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导致机动车的“户口”仍然挂在自己名下。从1月1日开始,这种图省事的做法将会严重影响到自己的权益。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将不予办理新购置机动车的注册、转移登记,将锁定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驾驶证业务。

  交警提示:名下机动车如达到报废条件,一定要去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万万不可图省事、卖“高价”,最后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接受安全教育,“站岗”必不可少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学习的行为人,交警将安排其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少于3小时。

  解读:《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对于驾驶证记满12分的驾驶员、申请参加学习减分的驾驶员、以及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三个月以上驾驶员,必须到交警部门参加安全学习教育。《条例》更进一步规定了学习的内容,强调了在进行理论学习教育的同时,必须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少于3小时,可以更好地对其进行教育。

  交警提示:驾驶证记满12分的驾驶员、申请参加学习减分(每次可减3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6分)的驾驶员、以及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三个月以上驾驶员,请及时到交警局安全教育培训中心(福田区梅林路交通培训大厦)提交学习申请,由交警具体安排学习培训、“站岗”相关事宜。

  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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