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护栏等设施法律效力的答复
导读: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交通隔离护栏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公交〔1995〕4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3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行人横过车行道,需走人行横道;凡设置交通护栏、隔离墩、绿篱等设施的道路,除留有人行横道外,禁止行人穿(跨)越。公共电、汽车站台设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中的,不论有无中心隔离设施,只允许乘车人通过非机动车道进、出站台,禁止横穿机动车道。
此复
1995年12月27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公交管[1992]98号辽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你队《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保发[1992]58号文件有关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