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何变化
导读:
核心内容: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跟2009年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何变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不同事故拟由不同级别交警处理,交警要经过培训和考试后上岗,还有交通事故赔偿方式自行协商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备不同的资质。意见稿还明确3种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新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变化
1、交警考试“上岗”
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是处理伤人事故,交警应当具有初级以上资格,处理死亡事故则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资格。
分析:对处理事故的交警进行培训和考试,是一种很好的做法。目前,交警经过培训后就可以处理交通事故,不需要经过考试,也不进行“分级”。如今,不同的交通事故,处理难度是有区别的,对专业要求越来越强,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交警经过培训和考试后再上岗,有利于减少处理事故时的问题。
2、赔偿方式自行协商
在旧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放在了一起,征求意见稿则把二者分开单独做出规定,自行协商的内容由原来的两条增加到5条,而且更加细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自行协商的赔偿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分析:虽然目前也有自行协商的要求,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哪怕很小的事故,双方也不愿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报警要求交警到现场处理,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加剧了拥堵。有了法律依据,有些小事故就可以自行协调解决,在赔偿方面也可以更加明确。
3、遇“碰瓷”可报警
与旧版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也可以报警。
分析:此项规定应该是针对不断出现的碰瓷事件做出的规定。但由于需要“有证据证明”,因此取证非常关键,或者是驾驶者安装行车记录仪,或者是有围观者等第三方证明。
4、专家参与重大事故现场勘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警到现场要做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等,并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如果有需要,交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并对辨认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
分析: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能让处理过程更加专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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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军车逃逸通报军队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要承担全部责任,而其他当事人无责任。此外,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可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分析:针对逃逸的规定,说明交管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更严,而且也具有了完备的手段查缉肇事逃逸,这能有效避免肇事逃逸人员的侥幸心理。
6、使用全国统一系统处理事故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提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分析:此前,多个省份已经实现联网。使用全国统一系统,说明在技术上具备了全国联网的条件。使用全国统一系统有很多好处,如可以随时查询事故情况,公安部可以统一查看事故的情况。目前全国的交通事故统计,基本上是各地报上来的数据,是否存在不如实的情况无法确定,有了统一的系统,就可以杜绝弄虚作假。
另外,在“不能粗暴执法”这一条上,意见稿应增加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不让它成为一句空话。
7、交管部门可成立鉴定机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专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机构设立、登记和管理以及人员登记、管理,则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交管部门要成立鉴定机构的初衷目前还无从得知,成立之后是不是营利单位,如何确保鉴定的公正性,都需要考虑。在交管部门的鉴定机构和第三方鉴定机构之间,如何选择,也需要做进一步明确。
8、交警等人3种情况需回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3种情况下需要回避,这3种情况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分析: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回避的3种情况,回避的人员更具体,更具操作性,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性,以前的规定则没有这么细。像这种回避的情况应该越细越好,只要是影响公正的人员都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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