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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汽车、摩托车等驾驶人审验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4 07:47:3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对小型汽车、摩托车等驾驶人审验有哪些规定?本文为您解读以上的问题以及提供相关的交通法新规定。详细解读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新交规100问】对小型汽车、摩托车等驾驶人审验有哪些规定?■权威解读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

  核心提示:对小型汽车、摩托车等驾驶人审验有哪些规定?本文为您解读以上的问题以及提供相关的交通法新规定。详细解读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

  【新交规100问】

  对小型汽车、摩托车等驾驶人审验有哪些规定?

  ■ 权威解读

  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审验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二是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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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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