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法律文书 > 黄建某交通肇事辩护词

黄建某交通肇事辩护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4 17:39:32 人浏览

导读:

审判长、陪审员:我受被告人黄建某家属的委托,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的指派出庭为黄建设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和受伤表示哀悼,并向她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黄建设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黄建某家属的委托,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的指派出庭为黄建设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和受伤表示哀悼,并向她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黄建设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 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二、 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避免损失扩大;另外,被告承当全部责任并不是因为被告的驾驶技术,而是因为被告为了挽救受害人生命而破坏了现场。 3、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三个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赔偿义务人已经积极赔付受害人家属各种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恳请法院从轻处理。另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 朱建军 (本案经过审理,合议庭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