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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9 08:00:3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核心内: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重点条例

  第八条 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编者语:以保费这个经济杠杆来增强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确实是一种好办法,达到了奖优罚劣的目的。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编者语:这样可以一眼就将那些没有投保三者险的车辆揪出来。但投保时可先交付部分或全部保费这点则可能给保险公司的收益带来更大的风险。

  第二十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编者语:杜绝骗保行为的发生,只是这追偿工作可能需要执法部分的协助才会顺利。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编者语:救助基金的设立从以人为本的角度作为最大限度的维护,避免了因肇事机动车逃逸等情况导致伤者无法得到及时医治的事故。但不少专家对救助基金的经费来源提出疑问。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要求之日起1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编者语:明确了保险人索赔申请程序,并规定了保险公司承兑赔偿金的时间,避免各保险公司因不同的索赔程序而拖延赔偿时间。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编者语:体现出《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又一项强制性。并与第十二条相呼应,将保险标志列入与车辆行驶证同等重要地位,通过交管部门监督《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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