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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对互碰自赔要求的四个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9 05:05:08 人浏览

导读:

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开始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但交强险要求需要同

  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开始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但交强险要求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二、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三、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四、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这位负责人提醒,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在交警的指导下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此外,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同样可以采取这一新机制。

  行业内部解决争议

  不得影响客户索赔

  据了解,新的“互碰自赔”机制对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同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规定: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而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生事故后,车主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并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对于定损标准存有争议的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协会牵头内部协调解决,不得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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