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财产损失”的法理回归
导读:
交强险“财产损失”的法理回归
很多学者的论述我看不懂其要说的是什么,甚至以错误的依据或书本中根本没有搞清的论述作为自己的论据,说是“法理的回归”,我看是“乏力的回归”。学者应该拿“理性”来看待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中“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同于《交强险条例》中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概念。。
《交强险条例》中的“财产损失”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中因人身损害后所产生的财产赔偿后果,其只是一种基于现实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损失后的一种赔偿,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面对如此多的交通事故,国家处于一种社会稳定的角度,而推出的一种强制保险,其不同于商业险之处,正是其的强制性,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任何解释予以剥夺。《交强险条例》的出台,表明国家对普通公民的生命价值是非常尊重与关怀的。
无证驾驶等几种情形,《交强险条例》有关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以及医疗费用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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