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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乘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8:57:53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出门可能要开车、坐车、坐飞机、坐船等等。而当我们成为承运人时候,要对我们乘客负责人,我们对乘客的安全保障负有义务。为什么这么说,请看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关于承运人对乘客的安全...

  我们出门可能要开车、坐车、坐飞机、坐船等等。而当我们成为承运人时候,要对我们乘客负责人,我们对乘客的安全保障负有义务。为什么这么说,请看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承运人对乘客的安全保障的义务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1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第302条第一款规定,“承运入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相对于乘客而言,双方属于客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焦点是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乘客运抵约定地点,乘客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票款。这就要求承运人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运输线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资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具备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行业规范,承运人的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取得相关行政规章要求的技能资格,并采用安全运输方式运送乘客。安全运输方式不仅包括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也包括“合理注意义务”。当然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定不仅要考虑一般人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还应考虑运输业特有的对安全运输的注意程度。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勤勉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职责,以专业人员标准合理注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乘客提供的运输服务有瑕疵,导致乘客伤亡,那么承运人就应当对乘客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保证乘客免受第三人等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属于治安管理范畴,不属于承运人向乘客提供的运输服务范围。第三人等不法侵害造成乘客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及时、充分履行救助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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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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