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车主庭上叫板车险潜规则
导读:
核心内容:针对保险公司“无责不赔”、“代位追偿”两项车险“潜规则”。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案例介绍】
“每年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公司却只赔损失的30%。”昆明车主张先生认为,这一“霸王条款”损害了全国车主的合法保险权益。于是,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挑战“无责不赔”、“代位追偿”两项车险“潜规则”。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1月24日,张先生一家开着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去呈贡度周末,当车行至呈贡县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马自达突然从右侧辅道上窜出,向左调头,致两车相撞。经诊断,马自达司机杨某“左侧第4至第10肋骨骨折”,张先生的岳父“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伴脱位”,经鉴定两人的伤情都为轻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属无证驾驶,并认定,此事故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原本,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家报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就完了,但事情远比张先生想的复杂。杨某是从重庆到昆明打工的,根本没有赔偿能力,那辆马自达,是他从别处借来的,且杨某住了几天院后就消失了。而杨某的车只买了交强险,出事后也没有报险。“只能由我们这边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此次事故中,张先生受损的斯巴鲁修了6万多元,而岳父的住院费花了3.5万元。张先生购车后,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全车险,但让张先生郁闷的是,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根据机动车损失险相关条款规定:“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只赔偿损失的30%,其余70%的损失须由张先生向事故方追偿。
这让张先生很气愤:“我每年交6000多元的保费,就为以防万一,可在我真正需要保险的时候,却是这样的待遇,那我买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呢?”于是,张先生委托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代理此案,挑战保险行业“无责不赔”和“代位追偿”两项车险“潜规则”。昨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
原告律师:透过该案可看中国车险黑幕
“应该说,这起案件揭开全国车险两大坑害消费者潜规则——‘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推卸‘代位追偿’的法定义务!”庭审中,张宏雷律师直言,透过该案看中国车险黑幕,至少有50%的车险理赔被违法和错误拒赔。全国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无责不赔”条款均违反了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也因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对事故向对方的代位追偿权。
“现在不少的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要求,一旦出现损害事故,则被保险人应该先去起诉第三者,否则不能给付赔偿金。”张宏雷说,保险公司“只赔30%、无责不赔、被保险人自己追偿”的规定,明显在免除自己的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告代理人:这是行业标准,不止我们一家公司这么做
对于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当使用《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本案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已约定: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该代理人称,原告一直强调自己买的是全险,全险是要购买公司所有和车险相关的产品,而原告只购买了其中的一些,故并不是全险。且本案不适用新的保险法,新保险法去年10月才生效,而双方在2009年2月就签订了合同。“‘无责免赔’、‘次责少赔’在合同里已经明确约定,这也是整个行业的执行标准,并不是我公司一家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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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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