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
导读:
近日,秦皇岛一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获得了法院支持。
案情
家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的个体户李某,于2010年5月购买金杯货车一辆,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年7月,李某的朋友、在某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王某驾驶该车外出送货时,因超车与对面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司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部门后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轿车司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货车车主李某、驾驶员王某赔偿轿车司机4万余元。
李某赔付后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李某于是将其诉至秦皇岛海港区法院。
法院判决
海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驾驶员王某持有的是部队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却是民用车辆,应视为无驾驶证,属于保险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因原告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遂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承担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余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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