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司机修车被辗家属获赔
导读:
驾驶员老王钻到车下修车时,不想车突然滑动,从他身上辗了过去,老王当场死亡。当老王的家属将老王所在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时,却遇到了难题:老王驾驶的车辗死了自己,赔偿金该由谁来付?1月14日,奔波了大半年后,老王一家终于等到了终审结果:他们将从保险公司获得12.2万元的赔偿款。
案情
老王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2009年3月1日晚,他刚发动着东风货车时,突然发觉车有些问题,便下车趴到车下检查,谁知货车突然缓缓向前滑动起来,来不及躲闪的老王当场被货车辗轧身亡。
随后,死者家属将老王生前供职的物流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流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2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12.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作为死者生前的雇主,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死者本身既是驾驶员又是受害方,还属于交强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7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驳回了他们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死者的家属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老王究竟属于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还是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第三人”范围,成为法庭二审争论的焦点。
物流公司的律师张元欣认为,所谓“第三人”,指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到车辆伤害、身处车外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车上司机。如果老王是被保险人,他就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如果老王属于“第三人”,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因系老王驾驶制动力不合格的车辆,违反操作规范所致。法院认为本案为交通事故,事故车辆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伤害应予以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的标准是依据事故发生时死者的位置而定。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无论是否是被保险人,置身保险车辆以外均属“第三人”,故老王属于保险车辆事故中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做出赔偿12.2万。
稿源: 乌鲁木齐在线 记者李姗报道 责编: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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