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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怎么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2 02:34:20 人浏览

导读:

在现代社会进行公证是一个十分常见的情况的,不仅现在是有着遗嘱公证,财产的工作,甚至是对于出生也是有着相应的公证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公证怎么办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出生公证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代社会进行公证是一个十分常见的情况的,不仅现在是有着遗嘱公证,财产的工作,甚至是对于出生也是有着相应的公证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公证怎么办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出生公证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出生公证怎么办理

  一、出生公证怎么办理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需提交如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出生公证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三、公证行为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出生公证怎么办理的全部内容。公证的办理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要求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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