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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后可以申请造价鉴定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05:01:08 人浏览

导读:

工程结算后承包人一般是不可以申请造价鉴定的,除非工程结算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因为司法鉴定本身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工程结算后可以申请造价鉴定吗?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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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结算后可以申请造价鉴定吗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就不应当进行司法鉴定。换言之,如果双方对工程造价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同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对客观的事实存在差异,也属于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处分,法律不应予以干涉。在退一步讲,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应当以已经达成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也应当先以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之情形向依法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因此,只要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乙方申请重新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1、公正原则

  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咨询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案件造价进行鉴定,首选应体现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反映客观的真实。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2、从约原则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理发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3、合法原则

  上述从约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凡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纠纷安,通常都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持有争议各执一词。究其原因,是当事人的合同对造价条款约定不明或意义相歧,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当事人各自均可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释。两种不同的解释,又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这种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只能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标准。定额计费包含着利润以及工程类别及企业取费的不同标准,因此,完全适用定额也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由于鉴定机构只对案件涉及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不能就合同或都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第三个原则是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基本有两条内容,一是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鉴定人员不问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额标准计算造价,是违背了合法原则的。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庭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

  涉及到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等待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4、证据原则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某事件的解释或主张与证据发生矛盾,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约管理中不重证据,未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使很多情况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发生失真。但作为鉴定人员必须以能够为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

  5、独立原则

  不管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还是工程停工损失的司法鉴定,均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局面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6、取舍原则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有争议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根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情况,确定取舍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这能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划决。

  三、关于工程结算后可以申请造价鉴定吗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上面的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工程结算后可以申请造价鉴定吗的法律知识。综上,工程结算后处分是工程结算协议可以撤销或者是无效否则是不可以申请造价鉴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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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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