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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棍毙流浪女 男子精神鉴定正常被判无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8 23:20:02 人浏览

导读:

一男子在睡醒后,认为流浪女骂人过于吵闹,竟然持木棍击打流浪女的头部数下,导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永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

一男子在睡醒后,认为流浪女骂人过于吵闹,竟然持木棍击打流浪女的头部数下,导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永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永塘在南康市横市镇电影院旁边的住处睡醒后,持木棍将横市镇农村信用社、邮政支局的橱窗玻璃打破,之后又来到横市镇万寿南路农贸市场旁,看见躺在围墙边的一个年约五十岁的无名流浪女骂人,嫌其太吵了,便持木棍击打流浪女的头部数下,尔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条形钝器(木棍)暴力打击左颞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的。

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证明被鉴定人是在自己打了玻璃被人责骂后,一气之下打被害人,是激情之下的伤人行为,不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无智力障碍。被鉴定人邓永塘作案时精神活动正常,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永塘目无国法,无故持棍击打他人头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邓永塘犯罪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邓永塘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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