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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规范:四级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22:28:30 人浏览

导读: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33%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者。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痰痕面积70%。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Ⅱ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33%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者。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痰痕面积>70%。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而致严重功能障碍。

  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5%

  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35%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单肢瘫肌力2级。

  1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2.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3. 心功能不全二级。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慢性白血病。

  1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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