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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8 14:53:06 人浏览

导读:

一、为了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声像档案质量,保证声像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特制定本办法。二、声像档案是指主要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音像为主要反映方式、记录本所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

一、为了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声像档案质量,保证声像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特制定本办法。二、声像档案是指主要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音像为主要反映方式、记录本所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的历史记录。它是我所全宗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确定的档案管理原则和《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及《声像档案建档规范》的有关规定,声像档案必须由所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不得以任何借口据为己有。四、声像材料形成部门(或人)负责完成声像材料的形成、收集初步整理和归档工作。五、综合档案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所声像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声像档案的接收、再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六、声像档案的收集归档1.收集原则为了保证将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收集齐全,在收集工作中应遵循“以我为主,突出主题,质量精良,内容齐全”的原则。2.归档内容:2.1 记录本所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工作成果的声像材料;2.2 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所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声像材料;2.3 本所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2.4 记录本所不同时期的历史基本情况、地理概貌、的声像材料;2.5记录本所知名人士、著名科学家等名人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及宣传资料;2.6 记录本所各种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声像材料;2.7 其它具有特殊意义和长久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3.归档要求3.1 凡属归档范围的声像材料,必须由摄录人员或承办单位在摄录工作结束后负责收集、整理,并附上文字说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3.2 照片与底片必须影像一致,同时归档。3.3 归档的数码照片,必须是原始版,不能进行技术修改;选用只读光盘作为存储载体。3.4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内容完整、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载体不磨损、划伤。3.5 移交声像材料应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七、声像档案的整理1.声像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声像档案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可按载体类别-­年度-问题分类,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2.声像档案整理前应对声像材料进行筛选和鉴别,选择声音、图像清晰、完整,体现主题内容、主要人物、场景特色等主要因素的声像材料归档。3.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参照与其相关的文书、科技、基建等档案的保管期限表确定;按涉密程度标注密级,遵照国家相关保密制度规定执行。4.照片档案的整理按专题或事件进行组册,册内照片的排列应按照事件结合时间先后顺序、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排列。5.照片、底片册的规格及芯页各项内容的填写要求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标准执行。6.数码照片应按事件建立文件夹,存放一组联系密切的数码照片。按年度刻制光盘,光盘保存内容包括存放数码照片的文件夹、数码照片档案目录、光盘说明文件。光盘说明文件应说明本光盘保存的内容、照片数量、密级、制作日期、制作者、光碟类型(CD-R、DVD)等。7.除胶片照片档案外,录音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等载体的声像档案都要放入相应的载体盒保存。8.归档的声像档案都应拟写归档文字说明:录音录像带等磁性载体应注明录制者、录制时间、内容、密级、带长(时间)等事项;光盘应注明存储文件的内容、格式、密级、制作日期、制作者光盘类型等事项;电影胶片的文字说明应注明拍摄者、拍摄时间、片名、内容、密级、带长(时间)等事项。9.声像档案按载体类别?年度?保管实体顺序编号,即盒(盘)号,并填写每个保管实体的说明标签,贴于保管实体外盒的适当位置,保管实体上标明盒(盘)号。10.除胶片照片档案外,不同载体的声像档案分别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包括盒(盘)号、内容、制作者、制作日期、密级、保管期限、参见号、备注。 八、声像档案的保管和利用1.声像档案按照不同载体类别分开排列保管。2.声像档案库房除具备一般档案库房的安全保管条件外,应远离能够形成磁场的电器设备、设施。3.声像档案的册、盒、带等应采用竖放保存方式,以防重压。4.永久保存的声像档案中,以数字形式存储的声像档案应多重备份,具有珍贵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数码照片应冲洗照片保存。5.声像档案要定期倒带、复制和转存处理,录音录像带等磁性载体档案倒带间隔为4年,每十年复制一次,光盘等数字存储载体保存的声像档案一般4年转存一次,原盘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6.声像档案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消磁和涂改;如需复制,应办理批准手续(形成部门除外);声像档案的鉴定、销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报经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和处理。7.综合档案室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原版声像档案不得外借。 二○○六年十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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