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18
导读:
B.15 四肢
B.15.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B.15.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示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3%,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8%。环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2%,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4%。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1掌骨占4%,第2、第3
掌骨各占2%,第4、第5 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B.15.3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B.15.4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应以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
B.15.5 手掌缺失程度的区分
第1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第2、3掌骨各占20%,第4、5掌骨各占10%。
B.15.6 手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无解剖结构破坏,但功能丧失)
第1掌骨功能丧失占一手掌骨的80%,第2、3、4、5掌骨功能丧失各占5%。
B.15.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1、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功能丧失。
2、足弓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二弓的结构破坏。
3、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4、足趾功能丧失:一百分率计算,拇趾功能占一足的40%。其他各趾均各为15%。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标准使用说明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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