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预付卡新规的要点
导读:
核心内容:“商业预付卡新规”早已出台了,现在我们回顾一下“商业预付卡新规”有何亮点?如非金融机构不得发卡,购卡一万元以上,需实名登记,购卡五千元以上,须转账支付,预付卡备用金,交银行专户管存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商业预付卡新规”将在11月1日正式实施,预付卡的购买限制将进一步收紧。
“商业预付卡新规”就是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除了商场发行的购物卡以外,各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开始迅速布局该领域。像联华OK卡可在百联旗下的百货、商场、超市以及特约商户内使用,中经汇通卡可在各商场、油站使用,这类“通用卡”发卡规模已非常庞大。而银行也开始在此领域分一杯羹。
【新规要点】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卡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购卡1万元以上,须实名登记
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购卡5000元以上,须转账支付
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不记名预付卡,面额限1000元
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卡片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预付卡备用金,交银行专户管存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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