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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P2P网络借贷流程进行监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04:13: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什么是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信贷。网络借贷的流程是怎样的?要如何对P2P网络借贷流程进行监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从拍拍贷等...

  核心内容:什么是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信贷。网络借贷的流程是怎样的?要如何对P2P网络借贷流程进行监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从拍拍贷等网络借贷平台的流程来看,网络借贷的流程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借款申请。借款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向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借款申请,网络借贷平台接收到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如果同意的,则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公布在网络上;如果不同意的,则借款人的借款请求被拒绝;

  第二,贷款人浏览借款信息,并决定是否给予其借款。贷款人浏览借款人发布的信息后,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钱款用途、利率说明等进行再次审核,并决定是否将钱款借给借款人,其决定权在贷款人手中;

  第三,最终成交,并在约定的还款期内,由借款人还清本息,交易结束;如果借款人违约的,则由网络借款平台进行催缴,要求借款人还清本息,否则采取法律途径救济贷款人的权利。

  从该交易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等进行核查,最终是否给予其贷款,决定权在贷款人手中。有学者建议,网络借贷的流程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审核。当前网络平台对借款人信息的审核主要是对其身份信息、学历信息等进行审核,但是这些信息有可能会造假。建议网络借贷平台成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后,接入公安信息平台和征信系统,以获得有关借款人的详细信息,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为了防范某些主体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滥用,除了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对贷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防范洗钱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第三,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核。为了避免借款人滥用借款造成借款无法清偿,应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核,主要通过加强贷后监督的方式实现对借款用途的审核。这项审核直接关系到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问题,因此是构建整个监管体系的关键。目前很多网络信贷公司对此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只是强借款人能够按时把钱还清就可以。这使网络信贷存在很多风险隐患。

  有学者认为,网络信贷公司应成立专门部门对借出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和阶段性审计。所谓跟踪调查就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财务信息与银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证券交易部门合作跟踪借款人一切财务账目,实施监督。若发现借款人没有按当初说明的用途来使用贷款,公司应首先提醒借款人,提醒无效时,将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以违约为由,到期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同时,公司对借款人的下次借款的额度和期限作出相应调整或拒绝该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其他网络信贷公司也可以拒绝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对于那些到期拒不付款的借款人,公司要借助传统信贷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借出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在网络借款的流程中需要加强对相关信息,尤其是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的审核,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贷款人信息的审核,避免网络借贷沦为洗钱工具。

  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内容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经过严格审核的民间借贷信息,为借款人和贷款人牵线搭桥。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并不从事金融业务,它仅仅提供金融信息的中介服务。

  同时,网络借贷平台还提供担保业务,其目的有三点:

  一是获得盈利增长点,使网络借贷平台能够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满足平台运作的需要;

  二是增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使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依然获得清偿;

  三使增强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感,促使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的审核,避免法律风险。我们可以将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服务归纳为: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担保业务。

  相关知识拓展:

  为什么要对借款平台进行准入监管

  网络借贷平台在实质上是一个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所谓金融中介,是指“在经济金融活动中为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提供条件、促使资金供需双方实现资金融通的各类金融机构”。网络借贷金融监管的对象是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建议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并对其展开监管,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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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符合金融中介机构的特点。

  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发布民间借贷的供需信息,并从中抽取服务费,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并不是借贷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主体。换言之,网络借贷平台仅仅是一个提供金融中介信息的主体,其所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中介服务。社会经济的发展必将促进金融中介服务的出现,如有学者指出,“在银行这一传统机构继续发展的同时,其他金融中介组织(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投融资类机构)较以往获得更多发展机会,都有不同程度的地位上升。

  为准确把握金融机构各自的定位及发展趋势,客观上需要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机构共同发展的前提下,阐释多元化的金融中介体系如何共同推动经济增长,才有助于把握各种机构在经济中的定位及发展趋势。”网络借贷平台符合金融中介的特点,同时也符合社会金融机构多元化的趋势,它应当成为专门满足人们小额信贷需求的中介组织。

  第二,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金融中介机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众多,实力不一,社会口碑不佳,人们对网络借贷平台心存疑虑,对其信任度不高,这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银监会虽然已经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做出了警示,但是如何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平台,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尚无对策。

  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国家对其进行监管,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网络借贷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等等。如此方能将这种原本属于民间自发的金融形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使其经营行为规范化,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并满足民间的小额信贷需求。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国家在市场入口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极易产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对债权人的侵害行为。各网络借贷平台的资本实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以拍拍贷为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人民币,却同时开展向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服务,而事实上如此之低的注册资本很难为大量的借款人同时提供担保,债权人依然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为了减少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质量,需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机制建设。有关学者对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机制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第一,网络借贷市场准入机制必须严格。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者,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不宜完全开放网络借贷服务市场,需要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

  第二,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只有大幅提高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要求,才能使其有能力为债务人提供保证;

  第三,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拥有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如金融人才、法律人才、计算机人才等,从网络信贷平台内部控制风险的产生。

  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则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建议在网络借贷金融监管中加强这方面的要求;第四,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保持一定年限内的良好经营状况,如果在3年内存在连续5次违规记录,则应剥夺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资格。

  此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通过发放网络借贷牌照来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不符合牌照发放要求的网络借贷平台应退出市场,或者在条件符合后再申请牌照。

  通过较高的市场准入机制建设,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应维持在3-5家为宜,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相对较少,能够实现网络借贷平台的集约化经营,最明显的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集中借贷信息,更好地服务于民间借贷,且能够方便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最终实现适度集中,同时又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如果其他市场主体试图进入网络借贷行业,那么只要符合准入标准的,即可以进入该行业,并不存在垄断。

  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上,网络借贷平台的质量能够得到很大的提高,将会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服务水准的网络借贷平台,使之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中的民间金融平台。其所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目的具有双重性,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保值与投资功能,但是这些逐利目的相对淡化,相反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具有一定的公益目的和社会责任感,为民间亟需资金的人士提供小额贷款,尤其是为学生,农民和创业者的生活、学业和生产提供必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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