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担保公司参与P2P监管的通知
导读:
核心内容: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通知对P2P网贷作出了相关风险提示,明确了省经信委对该行业的监管要求,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经信企资便函〔2013〕190号
2013-12-02
各市经信委:
近期,P2P网络贷款平台危机频发,为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P2P网贷担保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保障融资性担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相关风险提示
(一)借款成本高,担保业务风险较大。目前,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给出的借款利率一般在年化18%-25%,个别甚至高达30%,远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和法律规定。借款利率越高,违约可能越大,担保业务风险也越大。
(二)网贷平台倒闭风险。个别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股东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甚至卷款潜逃。
(三)非法集资风险。个别P2P网贷平台未尽职核查借款人身份,未及时发现、默许、甚至有意设计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权、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page]
二、监管要求
(一)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
(二)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防范股东或关联方借P2P平台融入资金自己使用,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
(三)各市经信委要加强对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及时收集和反馈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贷担保业务等其他新型担保业务的信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肃查处,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情况的排查,防控经营风险,并为2014年年审换证做好准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个人如果将本人手中的一些存单拿出来进行质押,以此获得资金进行周转的,需要满足哪些存单质押担保的条件呢?在法律上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呢?针对这些问题,法律快
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
刷卡套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在支付宝中把钱转错到别人账户的情形下是可以拿回的,对方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应当对该转错的款项进行返还。《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
互联网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当事人接受合同,签署电子签名的时间;互联网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社保卡的金融账户的作用包括有:可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借记功能等。
当事人在网络投资平台被骗的,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待公安机关对涉案款项进行追回。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微信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证据的,同样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立案的证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立案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