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时有发生
导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而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支付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支付账户普遍未落实账户实名制,还有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对于网络支付安全性的关注。
7日,央行消息称,2014年至今,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受理的网络支付类投诉,占互联网金融类投诉的95.06%。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公众带来日益个性化、差异化的网络支付服务,但由于部分支付机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风险事件频现,消费者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支付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支付账户普遍未落实账户实名制。据公安部反映,不少机构为“黄赌毒”、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某支付机构通过开立大量假名支付账户,为境外赌博机构提供支付交易高达数千亿元,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巨大。
另外,部分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机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将相关风险引导至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今年1月,某支付机构泄露了上千万张银行卡信息,涉及全国16家银行,截至7月31日由于伪卡形成的损失已达3900多万元。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央行提供的案例显示,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射洪县支行相继接到商业银行金融重大事项报告,称客户赵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有21.9万元资金被盗划。赵某5张银行卡存款账户资金被连续盗划20余次,其间被屏蔽了手机动账短信提示。调查发现,赵某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资金通过上海某网络支付机构划至北京一家公司账户。
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此次央行发布的《办法》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信息安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新华社
(原标题:央行:有网络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刷卡套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在支付宝中把钱转错到别人账户的情形下是可以拿回的,对方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应当对该转错的款项进行返还。《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
互联网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当事人接受合同,签署电子签名的时间;互联网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社保卡的金融账户的作用包括有:可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借记功能等。
当事人在网络投资平台被骗的,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待公安机关对涉案款项进行追回。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微信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证据的,同样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立案的证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立案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