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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9 02:19:10 人浏览

导读: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8-10-31生效日期:1988-10-31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31 生效日期: 1988-10-31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统一报表格式及上报制度,以保证《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章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三级站的例行监测,未设监测站(组)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厂矿,由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站负责进行例行监测,一级站对重要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 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监测
  (一)直接排出废气到周围大气的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可根据污染程度主次进行选测。其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单位为kg/h,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二)监测时间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对工艺变化较大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规律进行测定。若现有条件不能进行监测,则应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并在上报时说明。
  (三)监测项目分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 附录1中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及氟化物、酚、苯类、氨、粉尘。
  选测项目 附录1中除必测项目之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四)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
  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废气流量及有害物质排放浓度,但应换算成标准状态,即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标)/h,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有害物质排放量计算方法按附录二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一填写。


第五条 大气监测
  (一)大气监测范围为厂区及厂属的生活区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监测布点以网格布点为主,结合考虑人群与建筑物分布等因素。
  (三)大气监测中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时间为每季度监测一次,每次连续5天,每天不少于3次
  (五)监测项目的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应与工业废气监测基本一致。
  (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按附录三执行。
  (七)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二填写。


第六条 车间(装置)废水监测
  (一)车间(装置)废水指生产车间(或生产装置)排入厂总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按附录四中所列项目进行有害物质监测。
  必测项目为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有机磷、苯类、汞、砷、铅、六价铬、镉。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以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二)每月监测3次,采样点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在正常生产时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按附录五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三填写。


第七条 厂(矿)外排废水监测
  (一)厂(矿)外排废水指工厂(矿山)排到城市下水道或河流湖泊海洋中,亦即排出厂外的废水。所有外排放口都必须设采样点进行监测。
  (二)每月至少监测3次,在正常生产时期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
  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项目、必测项目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还有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外的监测项目。
  (五)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按附录五执行。
  (六)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四编写。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监测数据的审核与管理
  (一)监测数据必须及时、准确、有代表性。
  (二)应建立原始记录、监测分析报告台帐及试验数据台帐,字迹要工整。
  (三)各种台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原始记录已建台帐的保存1年,监测分析台帐和试验数据台帐长期保存。
  (四)各监测站(组)应建立差错判定制度。
  (五)数据须经核对及监测站(组)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方可报出。


第九条 有关监测质量保证的几项规定
  (一)各监测站(组)使用的标准溶液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制和标定,盛装标准溶液的试剂瓶应标明有效期,超过规定有效期必须重新配制和标定。
  (二)玻璃刻度仪器应按规定校验方法校正(包括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标准计量器(包括天平、温度计、比重计、流量计、秒表等)应由国家规定的校验单位校正后,方可使用。
  (三)分析所用仪器的准确度及监测中所用标准曲线的校验应按有关监测分析质量保证规定进行。
  (四)监测分析方法,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采用《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统一方法中未列入或不适用者可自选方法,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应验证合格,并将方法来源及依据报上级监测站。



第四章 监测报告制度

第十条 化工环保监测报告制度采用季、年报。三级站向所属二级站报季报和年报,二级站汇总向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报年报,环保监测中心统一汇总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一条 季报:三级站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内上报二级站。
  年报:三级站在次年1月15日前报二级站,二级站在次年第一个月内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在次年第二个月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二条 二级站、三级站每年年终均要编写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一月份内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三条 各级监测站在参加污染事故调查与监测后,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站。


第十四条 二级站、三级站在向上级站报送报表与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因某种原因(如停车、停产等)不能进行监测的,应向上级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站、三级站可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制订本站工作细则,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按《化学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站汇总按本细则中的监测报告制度向化学工业产环保监测中心报送报表与报告。


第十七条 在国家正式发布废渣监测分析方法之前,暂不进行废渣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分析,但应调查废渣名称与废渣成分,并进行废渣排放量的测算,测算方法参考《环境统计手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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