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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向五企业开出查封扣押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7:50:01 人浏览

导读:

近日,黑龙江省环保部门对全省5家环境违法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其中包括哈尔滨市2家企业,这是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以来,黑龙江省环保部门首次运用法律赋予的查封扣押监管权力依法严惩严重环境污染行为。...

  新环保法实施后,黑龙江省在进行环境监察过程中,首次对省内五家环境违法企业适用新法规定,进行了查封扣押。

  近日,黑龙江省环保部门对全省5家环境违法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其中包括哈尔滨市2家企业,这是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以来,黑龙江省环保部门首次运用法律赋予的查封扣押监管权力依法严惩严重环境污染行为。

  此5起环境违法处罚都由当地环保部门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其中包括,哈市双城区环境保护局对双城市某某铸造厂违法排放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查封该厂两处电闸等生产关键设施,实施期限为7日;某镇某某采石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查封该石场采石有关设备,实施期限为29日。此次检查还发现佳木斯市和双鸭山市等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都依法予以查处扣押。

  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工作人员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恶意违法、屡教不改、严重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新环保法规定

  6种情况环保部门可实施查封、扣押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原标题:黑龙江省新环保法实施首亮剑依法查封五家污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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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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