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不满意,能否提前解约
导读:
去年我和同学及其表哥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内容大致是我和同学各投资2万元,他表哥投6万元,总共10万元,合伙经营服装生意。
协议约定,服装店的进货、销售等事宜由其表哥负责,每月支付1000元给我同学的妹妹,由其负责日常营业,我和同学只是每月领取收益分成,协议期是1年。
可是做到现在,生意越来越差,根本没有利润可分,因此我很不满意,可是要求撤资散伙他们又不同意。
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撤资?或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才能要求撤资?
——顾小姐
上海海脉律师事务所周富毅律师回复如下:
据顾小姐所述,其出资的合伙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成立的合伙企业。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由于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故顾小姐无法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按照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依照顾小姐所讲的,该合伙协议约定,这一合伙企业设立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如今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已经无法达到,所以顾小姐有权要求据此解散该合伙企业。
如果其他合伙人执意不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顾小姐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个人撤资的相关事宜。若其他合伙人协商后仍旧不同意顾小姐撤资,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作为合伙人的有关权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合伙经营】合伙经营发廊散伙独吞判还合伙共同投资开店,终止合伙独吞投资款,被合伙人告上法庭。5月25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何利珠
合伙经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在公司制企业中是否允许劳务出资,理论界争议较多,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争议在我国公司纠纷中也
今年22岁的阿容是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国际物流专业的一名学生,今年6月份将从学校毕业。阿容说,从去年开始,班上同学就到处找工作了,她也曾找了几个月的工作,但没有找到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的处理如下:1、双方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支付令,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3、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有异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可以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就
一个公司仅可以有一个法人,且仅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