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不规定最低注册资金的原因
导读:
合伙企业法不规定最低注册资金的原因
一、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难以规定统一的最低资本金数额。例如按沿海地区的标准确定,内地难以执行;而按内地的标准规定为3、5万,对沿海地区则如同不规定。
二、合伙企业是一种初级、原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不是很强,只要能保证经营的最低需要即可。现今闻名遐迩的一家美国公司,创办之初就是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全部创办经费只有几个美元。凭着几个美元打天下,到目前已积累了几十亿美元财富的事例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三、对于企业注册资本金提出低限要求,是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拥有正常运营的资金,防止出现“皮包企业”,维护企业的资信能力,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合伙企业由于本身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它已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为企业资信提供了保证,而且从近年来的实际操作情况看,验资形式和验资报告的可信程度有限,注册资本金很难真实反映企业真正的经济实力和清偿能力。
四、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而由各合伙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出资,为更多的人,特别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时缺少资金的人参与合伙经营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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