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的证据保全
导读:
证据对于当事人的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是仲裁员定案的依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人证、物体、文件、录音、录象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灭失、毁损、被隐匿或被修改。为了保证海事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诉法规定了海事证据的保全。中国海事仲裁委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也对证据的保全作了规定。海事仲裁的当事人对与其海事请求有关的证据可以在仲裁前直接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也可以在提起仲裁的同时或之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给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由海事法院依据海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所谓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提请证据保全申请的条件是:
(一) 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二) 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三) 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需指出的是,海诉法还规定了另一种保全措施,即海事强制令。海事仲裁当事人在需要时可以依照海诉法的规定,直接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正在考虑修改仲裁规则,准备增加相应的条款,以方便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利用这一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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