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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3:17:3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四日

  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银行贵阳分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工作。
  8.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9.省建设厅承担的基建财务会计的改革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职能。
  10.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承担的金融彩票的发行、监管职能。
  11.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
  12.会计委派制度的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积极参与全省经济决策,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和预算细化,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3.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企业和事业财务自主管理权。
  4.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撤销省财政厅所属的资金管理局。
  5.加强财政监督,加大预算外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的力度。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撤销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6.拓宽理财领域,在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大力拓展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型财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有关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指导全省财政工作;拟定全省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全省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决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及全省预算草案,编制省级财政决算,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参与制订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调控,并对全省财力实施综合平衡;执行省人大批准的省级财政预算,组织和监督各级预算的执行;管理和监督全省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page]
  (三)贯彻落实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全省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全省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拟定财政税收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财政税收计划,按权限提出税收减免、税目税率调整建议。
  (五)管理全省财政公共支出和省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预算内经费;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开支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六)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管理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城市维护费等项目的拨款。
  (八)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拟定相关财务制度;负责全省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九)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税法令和对农业投入的法规,组织农业各税的征管和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管理省级财政支农资金。
  (十)负责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省贷款的谈判和磋商业务,并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外事经费、非贸易外汇额度,核定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用汇指标。
  (十一)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监督会计规章制度的执行;指导全省会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评审,管理全省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十二)负责审批和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罚没收入和其他应上交本级财政的收入;负责全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管,负责彩票管理工作;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全省国债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制定全省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督办、会务、信息、机要、保密、宣传、档案、财务、公产、信访、接待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综合计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财政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以及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分析预测全省财政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的建议;负责重要财税改革的协调工作;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提出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和其他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监制和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进行监管,进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分析、考核业绩;管理全省彩票市场,查处违法发行和销售彩票的行为;监督管理彩票公益金(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三)预算处。
  编制省级年度总预算,汇总全省预算,编制省级预算外收支计划,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研究拟定全省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债务的有关协调工作,分析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定省直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及定额;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全省财政决算;指导各地预算管理,审核、批复省级部门预算;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对各地的转移支付工作;承担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page]
  (四)国库处。
  贯彻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省级部门决算;参与编制省级财政决算;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的划拨;统一管理省财政的银行开户,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监管中央驻黔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负责内债有关管理工作;管理地方政府债券;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五)税政条法处。
  组织、协调、参与拟定地方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及有关实施细则;负责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工作;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调处涉及省直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地方财政税收法规的清理、编纂工作。
  (六)经济建设处。
  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基建投资、技术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管理国家物资、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年度决算。
  (七)企业处。
  参与产业政策、企业改革和分配政策的研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省直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监管省直国有企业财务;承担境外、省外企业财务监管、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等支出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工作;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工作,并拟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各、州、市企业资产及其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补助各地的专项经费等工作。
  (八)教科文处。
  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规章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研究拟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参与组织可行性论证;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并对其进行效益考核;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年度决算;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管理等工作。
  (九)行政政法处。
  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研究拟定省级机关行政、政法等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并进行资金效益考查;审批年度决算。
  (十)社会保障处。
  参与有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细则的研究制订工作,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提出建议;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并对其财务和预算执行进行监管;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办法和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批决算。
  (十一)农业处。
  研究拟定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农业和扶贫等专项贷款的政策性贴息;管理农业企业财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管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对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进行考核;拟定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审批年度决算。[page]
  (十二)农业税收处(对外使用贵州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名称)。
  管理全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拟定实施细则、征管办法、业务规定和农业税收票据管理办法;编制农业税收年度计划和决算;办理特大灾情农牧税减免事宜,按权限审批农业特产税减免,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上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全省农业“四税”违法违纪案件。
  (十三)会计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会计法令、准则和制度,拟定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全省社会审计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案件;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及会计电算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会计职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委派试点工作。
  (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处(对外使用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名称)。
  研究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审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厅内预算编制和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受委托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十五)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活动;收集、发布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组织省级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审核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活动代理资格,拟定调整并公布省级钢人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审批专项控购商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政府采购、专控商品中违法、违纪行为。
  (十六)外经处。
  管理全省财政非贸易外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国人员的外汇额度;负责政府外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承担贷款项目的审查申报、谈判签约、转贷、资金回收、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审核提出外债贷款项目财政配套资金及项目办公室预算安排意见,对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境外援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承担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统计评价处。
  贯彻落实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汇总,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培育并监管全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评价国有资产的结构分布、资产负债及经营效益状况,并对效益跟踪监测;对国有资产重大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八)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清查登记非经营国有资产转让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拟定全省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省级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检查指导全省清产核资工作。
  (十九)评估处。
  拟定全省财产评估制度、标准和方法并监督执行;制定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确认评估机构资格并监督管理;承担省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财产评估事宜;负责全省资产评估纠纷的仲裁和违纪案件的查处。
  (二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拟定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协调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省财政学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列行政编制6名。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35名,单列行政编制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巡视员或助理巡视员3名;正副处长(主任)46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4名。[page]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7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建立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为厅属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7名,(含财政驻厂员后勤服务人员和省领导干部驾驶员共1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中心”领导职数3名。

  六、其他事项
  省级财政驻厂员编制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6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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