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关系
导读:
核心内容:在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里面,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些规则的问题,关于归责原则里面的损害赔偿是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会和你进行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从侵权法的理论来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也是与损害赔偿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侵权行为的概念就表述为“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在于‘损害赔偿’。”在论述“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时也只是探讨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关于这一点还可以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还需要有“损害”这个要件得到进一步印证。因为从纯粹的侵权行为的构成来看,如果不考虑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不需要以有损害为构成要件。即只要侵权人确实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同时存在符合过错及违法性构成条件,即可以有侵权行为的成立。此时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了损害。需要损害事实这个构成要件,正是因为侵权行为所表现的后果必然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而根据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没有损害则无赔偿可言。
因此在确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必须有损害存在这一条件。正如史先生指出:“严格言之,损害之发生,为赔偿义务成立之要件,而非侵权行为之要件。”在英美法上,对于“无损害则无赔偿”则有一些例外规定,对于“无损害则无赔偿”则有一些例外规定,如书面之名誉毁损、对于土地的有形的侵害,即使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法律也会给予名义赔偿,但此处同样强调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且是只与损害赔偿有关,而与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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