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赔偿责任适用
导读:
核心内容:残疾和死亡赔偿规则基本上属于“一般法”的规则,而在一国的赔偿法范围内除了“一般法”(通常规定于民法典中)的规则之外,还存在不少特别法规则。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这些特别法通常包括:(1)交通法律;(2)规范特别危险作业或者危险源的法律,如关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法律、电力法尤其是核电站法、动物法、狩猎法等;(3)环境资源与自然保护方面的法律;(4)工伤事故法;(5)产品责任法,等等。这样的特别法通常对残疾和死亡赔偿作出一些特别规定:或者限制赔偿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特殊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或者规定概括的赔偿数额,或者限制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说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据这样的特别法,一方面较容易得到残疾或死亡赔偿(因为在侵权的构成要件方面对加害人更严格一些),另一方面得到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可能比较低,因为这样的特别法律通常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态度。
如何处理“一般法”的规则与特别法的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在适用上的基本原则。
就残疾和死亡赔偿的法律适用而言,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我国涉及到残疾和死亡赔偿的一些特别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各不相同,加上近些年来国民经济和国民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长,有的特别法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多数规定的赔偿数额偏低(如国内航空运输旅客的残疾和死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铁路旅客的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
(2)个别特别法规打上了浓厚的行业保护烙印,没有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公正的保护;
(3)某些残疾、死亡赔偿问题(如医疗事故导致的残疾和死亡)本来不应当由特别法调整,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却被特别法规所调整。
建议:将来在民法典颁布后或者在民法通则修改后对这些特别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在现阶段也宜灵活适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原则.公正地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残疾和死亡赔偿规则基本上属于一般法的规则,而在一国的赔偿法范围内除了一般法(通常规定于民法典中)的规则之外,还存在不少特别法规则。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
核心内容:处理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应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文?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
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下条件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民事制度,最早主要适用于侵权责任,但后来逐渐被广泛适用于合同纠纷。美国司法部的研究资料表明,1985年至1995年的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包括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错判误判可以国家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赔偿。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区别在于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以及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
拘役错误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