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赔偿法检察大事记
导读:
●1994年12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对确认、立案、审查办理、复议、执行等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997年6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二审改判无罪的刑事赔偿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加大了对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保护力度。
●1997年和200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刑事赔偿工作程序。
●2002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意见》。
●2005年7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保障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
●2005年11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使应当确认、赔偿的案件及时得到赔偿。
●2005年12月 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国家赔偿法修改座谈会及调研工作,并提交国家赔偿法修改意见和条文建议稿。
●2002年和2006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赔偿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赔偿决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开展了两次集中清理活动。通过专项清理和整治,1000余件赔偿案件得到执行。
●2008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部分的意见》,对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等修改重点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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