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211天被释放 男子索要国家赔偿
导读:
四川籍来深务工者张尚强为邻里吵架进行调解时,被认为实施敲诈勒索,警方将其拘留并被检方批捕。在看守所关押211天后,因患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被取保候审。事后,检察机关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昨天,南山检察院就“张尚强被无罪释放后,该不该获国家赔偿”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按国家赔偿法,他不该获赔偿”。
今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毛某军在南山区大冲吴屋村62栋附近一小巷子与吴某伟发生碰撞,吴将毛打倒在地。后毛某军拿刀,纠集10余人围住某理发店,向李某莲和吴某伟索要赔偿款5000元。张尚强找到蒋某国,称李某莲请他居中调解。
2月27日凌晨3时许,毛某军与“光头”(另案处理)准备再次到理发店索要赔偿款,途中遇到张尚强,于是三人来到理发店。李某莲表示不愿赔偿,“光头”威胁李某莲要“干掉她”,之后毛某军持刀冲进店内,李某莲见状跑出理发店报警。毛某军将店内的三台电脑主机搬走。
2月27日下午17时许,吴某伟打电话给张尚强,请张尚强劝毛某军将电脑还回。张打电话给毛后,毛表示同意还电脑。张、毛听说李某莲已报警,遂表示不再索要财物,让李某莲前往派出所销案。当晚,李某莲与毛某军前往派出所销案,民警要求毛提供证明人,毛请张尚强作证,张来到派出所后被抓获。张尚强因敲诈勒索嫌疑,2月28日被南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3日南山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昨天,南山检察院就张尚强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南山检察院认定张尚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是犯罪。张尚强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被关押211天是冤枉的。张尚强的代理律师徐德军认为,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指出:“张尚强在本案中属中间调解人,并未与毛某军进行非法占有的合谋,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也未对毛某军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南山检察院副检察长郭世钊表示,按国家赔偿法,张尚强不该获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包括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错判误判可以国家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赔偿。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区别在于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以及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
拘役错误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