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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两小伙告赢上海劳教委 将提出国家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1:51:07 人浏览

导读:

安徽新闻网6月23日电繁华的上海市南京路上,在警察执行公务时,25岁的小周及准姐夫程某与警察发生拉扯,喊了句警察打人,结果两人被处需劳动教养15个月和12个月。两人为此起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上海市劳教委)。近日,上海市劳教委对两人的劳教决定被法院

安徽新闻网6月23日电 繁华的上海南京路上,在警察执行公务时,25岁的小周及准姐夫程某与警察发生拉扯,喊了句“警察打人”,结果两人被处需劳动教养15个月和12个月。两人为此起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上海市劳教委)。近日,上海市劳教委对两人的劳教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周阻碍民警执法并造成群众围观的行为与劳教办法第十条(五)项的规定情形(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可收容劳动教养)明显不相符合,上海市劳教委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对小周作出的劳教决定;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理由,一审判决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对程某作出的劳教决定。

  小周及程某的代理律师——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友泉告诉记者:“23日,我会去上海市劳教委,要求他们释放小周,并按照日赔偿金99.31元的标准提出国家赔偿。”马友泉律师同时认为:劳教制度源于1957年8月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距今已经有50多年。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一制度不仅不合时宜,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因为立法法明文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作为部委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虽然撤销了对程某所作的劳教决定,但又认定现阶段劳教制度仍有法律效力,“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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