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亲属关系公证的办理
导读: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的办理
涉台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与居住在台湾的关系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公证处均应予以公证。
大陆居民去台湾探亲、探病、奔丧、继承遗产等均需办理与台湾亲属之间的关系公证。
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大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大陆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与台湾亲属的关系证明;
3.大陆申请人人事档案中记载台湾亲属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材料为两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如档案中没有与台湾亲属关系的记载,应有两个以上的知情人到公证处作证,证人应持相关身份证明;
4.台湾亲属的邀请信(含信封);
5.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亲属户籍誊本;
6.申请人到台湾继承财产的,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台湾亲属的死亡证明及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在大陆的配偶、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办理涉台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
申请办理兄弟姐妹之外的旁系血亲关系公证,申请人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写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如申请人与关系人系表兄弟姐妹关系,则应说明是其母亲×××的兄弟或姐妹×××的子女,是其父亲×××的兄弟或姐妹×××的子女。
注:上述要求依司法部的规定而变化,请在公证员的指导下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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